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担保责任产生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卓尼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且作为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合作市人民法院不妥,将本案报请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张某某主张其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提起的追偿权纠纷。张某某不是案涉《借条》当事人,案涉《借条》亦均未对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约定,故本案不属于因上述借条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属于法定权利,因此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在对追偿事宜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为合作市,合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本案由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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