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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以张某某诉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案为例

来源:立案庭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5/9/15 10:14: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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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某向李某某提供借款6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条后,张某某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该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不履行还款责任,经王某某多次催促,张某某依照约定向王某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李某某进行追偿,被告李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某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

[案件审理]

卓尼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告李某某住所地为合作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合作市人民法院处理。

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担保责任产生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卓尼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且作为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合作市人民法院不妥,将本案报请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张某某主张其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提起的追偿权纠纷。张某某不是案涉《借条》当事人,案涉《借条》亦均未对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约定,故本案不属于因上述借条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属于法定权利,因此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在对追偿事宜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为合作市,合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本案由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