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0元。乙保险公司收到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乙保险公司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甲公司员工张某发生保险事故系意外所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无法界定为保险责任;被申请人甲公司所诉求的伤残赔偿金未提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报告,不能确定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超过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启动再审程序,支持其再审请求。被申请人甲公司提交意见称,乙保险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驳回。
[案件审理]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如当事人对一审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该程序是民事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渠道,也即当事人穷尽常规程序后的救济程序。鉴于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应依法予以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也有违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乙保险公司未上诉行为,属于对一审裁判行为的认可,也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对乙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审查,从程序上裁定驳回乙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启示]
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常规有效途径;司法程序具有严谨性,当事人应遵循二审终审制,避免滥用再审程序,否则可能面临再审申请被驳回的风险,甚至被视为诉讼权利的滥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甘南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多合路藏中南侧 联系电话:0941-8233117 邮编:747000 E-mail:gnzyyjs@163.com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