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 一审法院查封在案甲某名下的商铺1间。案外人乙某以该商铺为其所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乙某就刑事执行程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其在民事执行期间提出的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故对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乙某不服,以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及刑事财产的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人乙某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乙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某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启示]
与民事执行案件不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只能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6日实施)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原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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