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临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26日原告李某某诉来我院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42242元,同年2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劳动报酬42242元,支付期限为2月5日前给付10000元;5月30日前给付32242元,如王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履行付款,由王某某支付迟延履行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428元由王某某承担;同年1月28日又一原告李某诉来我院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年2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某给付李某购车款70000元,支付期限为2月5日前支付10000元,2月16日前支付10000元,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如王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履行付款,由王某某支付迟延履行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
2015年7月李某、李某某二申请人因被告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等理由拒绝履行,后又长期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根据上级法院启动的清理积案“清仓行动”,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督促其履行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仍长期在外务工逃避执行,隐匿躲藏,无法执行。
2月21日中午二申请人在冶力关镇碰见了王某某,及时向我院进行了报告,执行庭干警联系冶力关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管控,同时执行庭干警在庭长带领下,不顾大雪纷飞,天寒路滑,奔赴一百公里外的冶力关镇,果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实施了司法拘留的措施,并当晚押送回来。
通过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王某某经批评教育和多方开导及摄于法律的威力,在拘留4天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家属帮助一次性交清了两案的全部案款8万余元,使两年未结的案件得到执结,被执行人也得从宽处理,提前解除拘留。当看到二申请人满意的表情时,执行人员也对自己的辛劳和付出感到了深深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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