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曲县人民法院克服重重困难,利用13天的时间成功执结一起跨省执行案件,为申请执行人严磊追回人身损害赔偿款27.899万元,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执行人严磊受雇于被执行人福建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车,在舟曲县立节乡水电站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虽经抢救,但因伤势严重最终实施截肢,构成二级伤残。我院受理该案后,以(2009)舟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立节乡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并返回福建,将本案报请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委托该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平潭县法院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严磊,父亲早年去世,家境本就贫困;严磊双腿截肢后,生活更是没有着落,与70多岁的母亲一起全靠低保和社会救助维持生计,且因治病负债累累。这一情况,得到院领导和执行庭的高度重视,经会议研究决定跨省执行。
这是我院今年的第一起跨省执行案件。目前执行工作虽然困难重重,但我院不会因此怯步不前,将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迎难而上,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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