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农牧民法治意识较为薄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须立足当地实际和藏区的民族习惯,利用娴熟的双语和法律知识,在审理中与现行法律融合贯通,增强农牧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这样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近日,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得以平和处理。
该案因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产生分歧,双方多次协商后,男方看某同意支付给仁某6万元。事后,看某认为同居期间自己承担日常开销较大,不愿向仁某支付,双方走上了诉讼之路。一审判决后,看某不服,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是藏族,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双语法官审理此案。承办法官结合藏区实际和民风民俗,用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和情理交流,消除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隔阂,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借鉴藏区民族习惯的优良传统,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促使二人敞开心扉解开了心结。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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