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曲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一起婚姻案件中,为当事人积极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全部抚养费及其他费用,成功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做到了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舟曲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再减负担。 蒋某与张某于2018年4月13日在舟曲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3月3日生育女儿蒋某某。2019年1月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与蒋某联系,故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张某向蒋某返还彩礼钱68000元、三金钱17000元;婚生女由蒋某抚养,张某依法每年向蒋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止等诉讼请求。 舟曲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张某无法联系,前期送达工作一直无法进行,后走访乡政府、村委会最终找到张某父母家。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做疏通工作后,张某父母最终向办案人员讲述张某婚姻案件的前因后果,提供了张某的联系方式。经过与张某电话沟通,她同意由其父母代为签收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张某辩称与蒋某结婚时年纪尚小,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睦,致其离家出走,现其同意蒋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也同意蒋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彩礼返还事宜,双方分歧较大。 由于张某一直拒不到庭参加调解,法官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蒋某和张某进行“背对背”调解 ,但因抚养费问题分歧较大,调解以失败告终。案件通过开庭审理并宣判后,蒋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诉。承办法官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再次通过线上对张某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张某称其近年来虽外出打工,但入不敷出,无能力支付一审裁判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过法官连续多次耐心细致的劝解,张某为法官的不懈努力所感动,亦明白了其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决定一次性履行一审判决书中的全部给付义务,并于2021年12月21日由张某父母代替张某将62300元的现金送到舟曲县人民法院当面支付给蒋某,至此该案判决履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此次婚姻案件的判决以及抚养费的成功履行,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舟曲县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积极化解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将司法手段的冰冷威严与情感的柔软温暖有机统一的展现出来,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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