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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2/12/31 15:2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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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犯罪。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保障农业兴旺、农村稳定、农民安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三件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为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被告人王敏系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
 
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种子经营商郭某询问隆平高科的经销商之一江西省丰城市民生种业经营部的闵某2、闵某1父子(另案处理)是否有“T优705”水稻种子出售,在得到闵某1肯定答复并报价后,先后汇款共30万元给闵某2。
 
闵某2找到与其熟识的王敏商定用其他种子冒用“T优705”种子销售。王敏向隆平高科申报“陵两优711”水稻散子发货11925公斤,又和闵某2一起找到金海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曹某,印制了标注“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后在闵某2的仓库雇人分包。闵某2支付了散子货款和制版、印刷等相关费用。
 
郭某收到种子后出售给南昌县蒋巷镇、幽兰镇、余干县、进贤县等地的农户,造成205户农户绝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1.9888万元。经查证,隆平高科从未生产、销售过“T优705”种子,也未取得“T优705”种子的生产、销售授权;“陵两优711”种子未通过在江西地区的审定公告。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王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审法院鉴于王敏等在一审期间已共同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农户的损失,结合王敏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态度、退赔等具体情节,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第二个案例为李怀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被告人李怀新系天津市宝坻区农民。
 
2017年5月,李怀新得知河北省沽源县菜农急需“耐寒优秀”青花菜种子后,采购“曼陀绿绿菜花”杂交种子进行分装,并贴上自行打印的“一代交配耐寒优秀青花菜”标签冒充“耐寒优秀”青花菜种子销售给沽源县和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多家农户,造成农户损失共计人民币221.842万元。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李怀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审法院鉴于李怀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得到农户谅解,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改判李怀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三个案例为蔡利昌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被告人蔡利昌系河南省虞城县的农药经销户,被告人王世民系河南省博爱县农药颗粒生产商,被告人许金系福建省福州新农大正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
 
2013年4、5月份,蔡利昌邀约许金、王世民以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福州新农大正农资有限公司股东)名义生产伪劣农药,在博爱县王世民承包的翔大化工厂农药颗粒生产车间生产假农药“免丢芯”牌杀虫剂126箱,销往虞城县、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等地,造成上述地区玉米绝收13160.86亩,经济损失1262万余元。
 
►►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蔡利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生产伪劣农药罪判处王世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许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坚持从广大农民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入手,扎实做好工作。
 
审判工作中,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础上,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还侧重于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农户利益,降低农户损失,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通报典型案例,希望一方面能够有力震慑犯罪,充分体现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可以使广大农民朋友通过具体案例,了解多发犯罪特点,增强防范意识。全国法院系统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将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