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拨打电话、短信送达、法院专递送达等,都是诉讼文书送达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电话不接、短信不看、拒收法院专递等情形,故意躲避法院送达,后又称自己没有收到法院材料,法院的送达对他无效。所以,今天法官就来说一说,当真无效吗?
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被告周某某诉至市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其称会尽快来法院协商解决此案,后迟迟不见被告应诉,再次致电时,发现被告已将法院电话拉黑,无奈只好邮寄法院专递送达应诉材料,被告又拒收法院专递。按照法律规定,拒收法院专递视为送达,开庭时被告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裁判结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故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法官说法 诉讼中,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逃避就能拖延审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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