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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共同饮酒出事故 法官调解止纷争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4/6/26 15:54: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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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南中院并案成功调解两起因共同饮酒者驾车意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甲某系某学校职工、与被告乙某系同事关系、与被告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丙某与乙某及丁某在2022年10月3日相约晚上放学后,在被告丙某家聚餐。晚上聚餐期间被告丙某之父作陪,在吃完晚饭后四人开始饮酒,在饮酒过程中甲某加入酒局饮酒,饭局结束后丁某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与乘车人甲某外出途中,由于丁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面发生滚翻,造成丁某与甲某死亡。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甲某无责任”。后甲、丁亲属作为原告因索赔未果,将乙某、丙某及丙某之父和某学校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乙某、丙某及丙某之父与甲某、丁某同席饮酒,明知丁某酒后驾车,乙某、丙某及丙某之父未能劝阻或是安全护送回家,又未向其家属告知,学校管理存在不当,造成甲、丁死亡的严重后果,要求乙某、丙某及丙某之父、学校共同承担80万余元损害赔偿责任。乙某、丙某及丙某之父称已尽到了照顾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学校称已尽到管理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乙某、丙某及丙某之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甲某、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丁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甲某、丁某属自发行为,需自身承担责任,与乙某、丙某、丙某之父之间的聚会饮酒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乙某、丙某、丙某之父及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判决驳回甲某、丁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甲某、丁某亲属不服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通过研究案件事实,在庭前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但双方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后法官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理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乙某、丙某、丙某之父对甲、丁亲属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并愿意就补偿金额进行进一步协商,甲、丁亲属见到乙某、丙某、丙某之父的反思态度,也对乙某、丙某、丙某之父表示谅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乙某、丙某、丙某之父愿意共同出资140000元,分期支付甲、丁亲属作为补偿,甲、丁亲属也同意接受乙某、丙某、丙某之父的补偿。乙某、丙某、丙某之父从人道主义角度对甲某、丁某亲属造成的伤害结果予以适当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至此该案矛盾得以彻底化解,甲某、丁某亲属的创伤也得以及时弥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然在全社会成为习惯性行为。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牢记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莫让手中的酒杯变成家人心中的“酒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