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弄玄虚难逃法眼,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卓尼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发出2024年首份民事司惩罚款决定书。
近日,卓尼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讼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范某恶意捏造事实,将其偿还安某借款的银行打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称被告安某向其借款16万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察觉该案蹊跷之处,原告范某提交的证据只有转账记录,并无借条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安某辩称,此前范某向其借款未还,于2023年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此16万元转账正是当时范某履行还款义务的记录。
经调查得知,范某与安某之间存在合伙、借贷等多起矛盾纠纷。调取2023年安某诉范某及其妻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材料,发现当时范某履行还款义务提供的转账证明,与现其诉安某借贷一案的证据一致,可以认定范某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安某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范某主动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了实涉资金的真实情况,并申请撤回起诉,愿意接受处罚。卓尼县人民法院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鉴于其主动承认错误,有悔罪表现,对其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民诉法》114条规定作出“司惩决定书”,对范某罚款5000元,并限时缴纳。
滥用诉讼权利,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更是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诉讼当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有些损人害己的“小聪明”千万要不得!
甘南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多合路藏中南侧 联系电话:0941-8233117 邮编:747000 E-mail:gnzyyjs@163.com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