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的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5月14日,一名居住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当事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玛曲,特委托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一面印有“人民法官为人民、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转送到法院,并再三叮嘱转交人一定要将锦旗交到法官手上,以表当事人对法官尽职尽责、公平公正办案的感激之情。
【案情介绍】
该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8月17日,被告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着启那线由阿万仓镇驶往玛曲县城方向行驶至那线2744公里900米下行(玛河路口)时,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随后原告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血气胸、肋骨多发性骨折伴第一肋骨骨折等。2023年8月17日,经玛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认定被告董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3年11月24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南分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1、原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3.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2、原告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原告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款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将被告董某、某保险公司诉至玛曲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84791. 35元。
【案件办理】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多次给原告和被告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向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出具初步赔偿方案。由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赔偿项目众多、司法鉴定意见分歧较大等原因,一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达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一直没有放弃,持续跟进调解,不断耐心细致给各方当事人释理说法,经过多次调解后,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履行支付义务】
调解成功后,原告便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拿到了被告支付的各项赔偿款180000元。
锦旗虽轻,意义千钧,它承载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与赞赏,更代表着对法官的激励与期盼。今后,玛曲县人民将继续主动担当作为,以坚定、坚实、坚韧的步伐,切实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处理好每一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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