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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法院动态】轻刑快判!卓尼县人民法院“一站式”速裁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4/6/26 17:21: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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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尼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此次庭审改变以往“单案单审”的办案模式,将简案“打包”,集中开庭、集中宣判、集中送达、集中送押“一站式”办理,整个庭审过程紧凑,4起案件全程仅用时60分钟,法官当庭宣判,1名当事人适用缓刑,3名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被判处拘役,并当庭交付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2023年12月23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实施,明确了酒驾的立案标准、四种从宽情形、十五种从重情形、以及十种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使得危险驾驶案件司法标准更加统一,也使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更加严谨、严格。

此次刑事速裁强化公检法联动协作,一站式审案,简化了办案流程,压缩了办案期限,兼顾公平和效率,“速”字当头,质效“双赢”,实现了轻微刑事案件全流程提速的工作目标,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