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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亦同罪!车主与驾驶人共担罪责

——夏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来源:夏河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5/5/6 9:28: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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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即便喝酒后没有开车,依然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你知道吗?

2025年4月22日,夏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驾驶人哇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车主杨某被认定为危险驾驶案共犯,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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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2月的某日凌晨,被告人哇某与杨某在家中共同饮酒,杨某明知哇某饮酒且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哇某驾驶,哇某驾驶轿车载杨某行驶至扎西奇街至加吾日囊南135米处时,被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哇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哇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明知哇某饮酒且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为其提供车辆,未尽到劝阻义务,对哇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具有放任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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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危险驾驶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在此提醒您,劝酒有风险,借车需谨慎,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