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南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17日 星期四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舟曲县法院当庭促成交通事故赔偿案履行

来源:舟曲县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5/7/16 10:21:44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舟曲县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微信图片_20250709172351.jpg

该案源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何某驾驶三轮车与韩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舟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何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韩某车辆产生维修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共计 8445 元。事故发生后,韩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何某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梳理,初步判断具备调解基础,遂尝试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然而,因被告何某拒不配合,调解未能顺利推进,案件依法进入排期开庭程序。庭审期间,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的特点,认为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当庭调解。

舟曲法院调解交通事故纠纷_副本_副本(1).jpg

调解初期,何某情绪较为激动,一方面认为韩某在事故中亦存在责任,另一方面以自身车辆维修已花费数千元、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拒绝全额赔付。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秉持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围绕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展开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最终,韩某同意作出让步,双方确定赔偿金额为 5000 元,何某也认可自身责任并同意履行该赔偿义务,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何某当场履行了 5000 元给付义务,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纠纷的高效化解,不仅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更因当事人当场履行义务,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切实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了 “案结事了”。正如司法实践中所倡导的 “判决论输赢,调解论共赢”,舟曲县人民法院通过 “调解 + 当场履行” 的模式,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下一步,舟曲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目标与导向,以 “如我在诉” 的司法理念为指引,用心用情处理好每一起群众纠纷,不断探索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路径,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人和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