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概况及说明 |
2018-9-19 |
一、部门概况
(一)职能职责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确有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6、依法审判由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依法审理减刑和假释案件 。
9、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 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组织汇总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综合指导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11、 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州外省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统一领导全州法院执行工作。
12、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受理赔偿案件 。
13、 对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州主管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 负责本院并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监察工作。
15、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枪支弹药。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完法、法律。
17、管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直属的社会团体。
18、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9、承办其它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州法院设17个内设机构,设有政治部、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支队、立案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技术处、翻译科17个庭室,机关党总支下设四个党支部。人员编制84人。
二、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无相应支出,故表8为空。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3417.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16.23万元,其他收入1.3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591.66万元。2017年全年支出4713.7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493.1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0.56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3416.23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272.63万元。2017年全年支出4393.3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172.7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0.5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3416.23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272.63万元。2017年全年支出4393.3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172.7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0.56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安排“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共50.16万元,其中:“三公”经费37.64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12.52万元。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1、公务接待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37.64万元;
3、会议费0万元;
4、培训费12.52万元。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26.6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增加1381.79万元,主要原因信息化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7年年底固定资产8502.4万元,其中:房屋4360.96万元;车辆12车,355.38万元;信息化网络设备2770.38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015.68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04.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4.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公共安全:是指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保证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各级法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各级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