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一大早,户外已是零下十几度气温,旦某等六人顶着寒风来到夏河县人民法院,给夏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才让旺杰送来写有“为民排忧、心系百姓”、“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两面锦旗,感谢夏河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情一:原告旦某四人均来自桑科乡纯牧区,当地交通不便,民风淳朴,绝大部分牧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依然按照古老的民间交易习惯进行牛羊贸易,因此四原告与被告果某在买卖牛羊的过程中只是口头约定了交易数量、单价,但并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并以现金方式支付多半款项,未签署收据。数月后,原告旦某要求被告果某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果某辩称所有款项均已全部支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遂原告旦某四人将被告果某起诉至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果某声称“钱我全部给清了”,拒绝法院主持的庭前调解,拒绝领取法院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为此,本院干警先后两次奔赴青海省化隆县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于当时买卖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故本案中买卖牦牛的数量和单价的确定成了本案最大的难题。为此,才法官组织办案干警在夏河县本地内进行了数十次走访调查,终于在大量调查笔录的基础上确定了牦牛的单价。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果某情绪激动,才法官充分运用庭审技巧,运用藏汉双语开展庭审,在经历6个小时的庭审后,终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判决生效五日前,被告果某前来我院,表示服从本次判决,愿意支付相应的购牛款,在才法官的主持下,四位原告从被告果某处领取到了相应的款项。
案情二:被告韩某从第三人处借得9万元,原告才某为担保人,由于原告才某和放款人均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出于信赖,三方均同意由被告书写借条。但在放款人和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韩某在借条上写明“如不能按时归还,由担保人负责归还”。据此,放款人向被告才某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后,根据借条向担保人(本案原告)索要借款,原告才某在偿还借款本息后向被告韩某追偿借款,但被告韩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借款,原告才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才法官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在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向被告才某宣讲了与担保责任有关的法律知识,在才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被告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支付所有借款本息。原告在收到案款后激动的表示:五年都没要来的钱法院帮我20天就要来了。
烫金字虽短却承载着群众对才让旺杰法官工作的褒奖;锦旗虽轻却是对夏河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也是对夏河县人民法院干警工作最大的支持和鼓励。近年来,夏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作为,为辖区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从内心深处筑牢司法为民思想基础,坚持百姓有所呼、司法有所应,让每一件案子的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