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邻里纠纷 构建和谐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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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邻里纠纷 构建和谐乡村

新城镇人民法庭近日调解处理多起邻里纠纷


来源:临潭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6/12 9:11:07 阅读次数:2508

       邻里关系是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处理不慎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难题。近日,临潭县法院新城法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成功化解了三起邻里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微信图片_20200612091140.jpg      李某某某与李某某是新城镇端阳沟村河尼社村民,两家世代相邻而居,公用一条巷道。2019年5月,因巷道使用权问题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后经村社多次调解,重新为两家划定了出行的巷道,并制作了调解协议,但两家的矛盾依然未能完全消除。2020年1月,原告以被告未处理巷道内水路,被告的排水影响原告院场围墙、未封闭原有的大门侵犯原告的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16日,在新城法庭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勘验过程中,双方又发生打架,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消除纠纷,2020年6月4日,在开庭审理中,办案人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向当事人积极宣传法律政策,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封闭原有的大门,并维修巷道内的水路不再影响原告的围墙。

微信图片_20200612091247.jpg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是新城镇丁家山村武家湾社村民,双方隔墙相居,系叔侄关系。2018年原告重新修建房屋时,被告认为原告侵占了自己的墙根发生矛盾。同年10月23日,被告将采挖的中药材柴胡堆放在两家公用的巷道内,影响原告的车辆通行,双方发生打架。后公安机关对双方的打架行为做了治安处理,但矛盾仍未得到解决,被告又将石块等物堆放到巷道内,影响原告的正常通行。2020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同时提起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余元。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认识到,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为此,开庭审理中,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认真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消除纠纷。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拆除堆放在巷道内的石块,保证原告的正常通行,原告也承诺不再与被告发生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调解解决,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该案的审理中,原告主动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不再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自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全面解决。

       构建和谐共处的邻里关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的基础。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积极化解农村地区易发多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有力地推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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