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金勇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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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金勇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来源:合作市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6 10:09:15 阅读次数:3612

      6月23日至24日,合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金勇、王剑龙、杨济民、白孝军、张广文、田亮军、袁国华、杨涛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金勇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甘南德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扬公司),杨济民任法定代表人,王剑龙任监事,德杨公司以替舟曲县金域小额贷款公司及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为业。期间,被告人金勇、王剑龙、杨济民、白孝军、张广文、田亮军、袁国华、杨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金勇为首要分子,王剑龙、杨济民为重要成员,白孝军、张广文、田亮军、袁国华、杨涛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金勇领导和指挥该集团成员进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在合作市实施了一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金勇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勇、王剑龙、杨济民、白孝军、张广文、田亮军、袁国华、杨涛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剥夺被害人刘明、裴文春、薛宝贵等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8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金勇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接受肆意认定的违约金、强立债权及非法债务等,获取非法利益达25.4万元,其8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金勇等8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拉横幅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其8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合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勇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被告人王剑龙、杨济民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被告人白孝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张广文、田亮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袁国华、杨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证据当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罚当其罪。既保持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态势,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合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20余人参加了旁听,整个庭审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实时直播,浏览量超过2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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