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法院:烫金锦旗表谢意 司法公正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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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法院:烫金锦旗表谢意 司法公正暖人心


来源:夏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6 10:54:44 阅读次数:2209

      7月2日上午,当事人周某随父亲和亲属一同来到夏河县人民法院,将印有“执法公正,清官为民”的锦旗送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庭才让旺杰法官手中,感谢夏河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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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9年7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周某与弟弟完某等几个小孩在唐尕昂乡山卡岭村北侧山坡玩耍时,不慎将玩具手枪抛掷到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夏河县供电公司(下称电力公司)安装的变压器顶部,由于变压器安装距离地面很近加之旁边有地埂很容易攀爬,尤其在变压器周围没有设置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周某便轻易爬到变压器的台架上去取玩具枪,被变压器引线所带的10千伏高压电击伤,当即失去知觉。

事故发生后,家人及村民紧急将周某送往甘南州人民医院抢救,当天转入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伤势严重,医院进行了左臂截肢等手术治疗,于2019年9月6日出院。对于周某的伤残程度,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上肢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体表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一个原本朝气蓬勃、青春洋溢的13岁少年,因为这场事故生生截去了左肢,成为了终生需要戴假肢的残疾人。电力公司除以职工个人捐款的形式支付10000多元的医疗费之外,对于其他给周某及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不予赔偿。电力公司辩称,该事故是周某及监护人过错行为造成,本案中变压器与地面2.68米,符合2.5 米的行业规定和国家规定标准且事故发生地的电杆上有“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的危险警示,电力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周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周某与被告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夏河县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夏河县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夏河县公安机关对于现场勘查照片证明变压器旁边有土坡以及栅栏,充分说明变压器到土坡的距离为1.6米,不符合被告所说的行业标准2.5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被变压器上引线端头的高压电击伤致残,属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通电高压电力设备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电力公司作为设立及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周某系未成年人,由于其父母监护不力,使其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原告自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电力公司架设变压器虽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但在架设后未维护到位,未及时清理变压器台架下堆放的杂物。虽设有“禁止攀爬、高压危险”警示牌,但该提示文字仅为汉文,未设有藏文,而事故发生地为藏族群众聚居地区,该警示牌未起到明显警示作用,故电力公司已存在过错。

夏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庭才让旺杰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酌定原告周某及其监护人自身应对事故发生承担70%的责任,被告电力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夏河县供电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金合计396465.95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和其家人想要感谢法官的想法一直萦绕在心中。一面锦旗不仅饱含着当事人与法官的鱼水情,也象征着群众对夏河县人民法院调解与审判工作的信任和感激,更代表着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肯定和认可。近年来,夏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作为,为辖区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从内心深处筑牢司法为民思想基础,坚持百姓有所呼、司法有所应。

     才让旺杰法官说,自己是一名法官,更是一名党员,在践行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收到的每一面鲜红的锦旗,既是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认可与信任,也是鞭策自己继续前进的不竭动力。今后将一如既往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合法权益,用心办好每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院提醒广大居民

安全生产人人管,事故隐患处处防。

高压电线莫靠近,危及安全祸难防。

电线杆与高压线,别把牲畜往上拴。

电器冒烟或起火,切忌带电用水泼。

攀爬电杆晃电线,这样玩耍不安全。

用电隐患要重视,否则就会生祸患。

未成年人看管好,以防事故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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