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夏河县法院:执行法官巧调解 系列案件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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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夏河县法院:执行法官巧调解 系列案件全执结


来源:夏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1 9:10:23 阅读次数:2077

    “竭泽而渔”和“放水养鱼”是两个相对的成语。前者,是为了得到鱼而将养鱼的池水抽干。虽然得到了鱼,但今后却不会再有鱼了。而后者,是将鱼好好养起来,使其成长繁殖,也使人们长久收益。在执行案件中,如何做到“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让我们看一起案例!


7月14日,夏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头攒动、热闹非凡,执行干警有条不紊地向涉及被执行人索某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等9起案件的当事人送达手续,进行协商,成功执结所有案件。

被执行人索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在夏河县人民法院累计涉及执行案件9起,涉案标的高达473万余元,涉及申请人10人。


被执行人索某系夏河县桑科镇草原赛池牧家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此次9起案件均围绕该农家乐引发债务纠纷,因承诺期限届满后索某并未按照约定付款、还款,王某、扎某等10人遂向夏河县法院寻求法律救济。案件审理终结后,索某仍旧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10人多次讨要无果,便向夏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夏河县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索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查明被执行人索某已故,妻子当某系索某遗产继承人,名下除夏河县桑科镇草原赛池牧家乐有限责任公司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夏河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妻子当某传唤到庭,询问执行款项的筹备情况时,其表示无法一次性将涉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希望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执行局经过多次讨论分析,认为该案应以协商为主,才能化解双方恩怨,达到案结事了。案件承办法官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疫情后经济复苏角度出发,决定以“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的理念对此次“一人多案”系列案件采用灵活执行措施。


7月14日,夏河县法院将10位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妻子当某传唤到庭进行会谈协商,当某将自己目前的经济情况、家庭状况和履行能力向10名申请人作以阐述。在了解情况后,案件申请人表示理解当某目前无力还款的现实情况,在执行法官认真耐心地协调下,从“法、理、情”出发,分析案件产生原因及利弊关系,详细释法析理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妻子当某协商一致,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10名申请人共同承包并经营夏河县桑科镇赛池牧家乐,承包期限为16年,每年承包费为30万元整,承包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债务。10名申请执行人经过统一商定主动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成功执行和解9起案件。

当天所有案件全部执结结束时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但拖着一身疲惫回家的执行干警心里却无比开心。踏遍千山万水、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只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法院执行干警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夏河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为民”理念,准确把握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执行局全体干警将继续以顽强奋斗的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法官解读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对于服务型消费的需求不断加大,很多服务型民营企业也应运而生。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很多服务型企业主要的运营状态以设备运行、劳力提供等形式存续,有着先行投入成本、后续长期收益的特点。而服务型企业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容易产生资金链断裂的经营风险。

一旦涉及债务纠纷,在执行中便存在对服务型企业财产变现困难的风险。另外,即使完成了变现,企业也将无法继续经营。

在本案中,夏河法院执行人员面临着三个难题:

➤ 第一,公司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系不可移动物,无法处置,其他财产处置价值不高,本案如直接强制执行,债权人无法完全受偿的概率极高;

➤ 第二,即便公司现有的财产可以处置,但因其总体价值不高,对现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言,尚且存在不能完全受偿的风险,公司届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继续运营,债权人的权利便无法实现。

➤ 第三,被执行人索某已故,其妻子当某自己目前的经济情况无力偿还所有债务。

为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夏河县人民法院抓住了服务型民营企业资金回笼周期较长这一特点,“放水养鱼”,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及保证公司继续运营的情况下,采用承包资产以经营收益抵债的方式解决困难。根据公司履行的情况,受偿的可能性较高。这样,公司可以继续运营,所有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有了保障,各方可以实现共赢。

系列执行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难啃的“硬骨头”,此次协商促进了被执行人和申请人交流,使双方达成理解和共识,推动了多起案件执行。强制执行固然突出“强制”二字,但一概而论的执行并不能从实质上换取利益最大化,更应该注重通盘考虑全局。尤其是群体性案件,做到“有的放矢”,这样不仅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还能促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更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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