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民安全出行意识,3月21日上午,夏河县人民法院对三起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当庭宣判。
此次集中审理前,夏河县法院提前与检察院、公安局对审理流程、当庭抓捕执行进行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醉驾案件快速办理。庭审中,法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提速不降质,简化不减权”。经过法庭的认真审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个月至四个月的拘役刑罚,并处罚金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追尾他人所驾驶车辆,造成张某某受伤、摩托车及他人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告人腿部受伤,地处偏僻,出行极为不便,联系检察院公诉人员,将庭审“搬到”被告人家中,不仅加快了办案速度,更省去了被告人舟车劳顿的不便。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对夏河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做法表示感谢。 通过本次集中审判,夏河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使司法审判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的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暖,实现了公正与高效的“同频共振”。 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落实全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拒绝酒驾醉驾,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改进作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把平安带回家。 “腕上两只镯,亲人两行泪。”作为驾驶员,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恪守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酒精会使驾驶员反应迟钝,极易引发事故,小则破坏个人家庭,大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生命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