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高效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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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高效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暖民心

——王旗法庭高效化解一起民事纠纷


来源:临潭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5/6/16 9:38:52 阅读次数:406

近日,临潭县人民法院王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也切实减轻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调 解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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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被告王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经过某村镇时与原告谢某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临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辆的修车费用虽由被告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但双方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其他费用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谢某某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车辆其他损失13000元。


调 解 过 程


收到起诉材料,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发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争议,但双方赔偿车辆损失等其他费用未达成协议。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情绪,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同时,法官还结合类似案例,向双方分析诉讼风险和调解的优势,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全体办案人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谢某某因车辆损失产生的其他费用3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王某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谢某某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这些费用,感谢法官为我们排忧解难!”被告王某某也表示此次纠纷的解决实现了“双赢”。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是临潭县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缩影。


法 官 说 法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严重,维修期间内无法正常营运造成损失应由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王某某作为事故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其购买商业保险时已在相应的免责事项告知书、责任提示书等文件上署名确认,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按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停驶停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王某某应当承担谢某某除保险公司承担以外的车辆损失赔付责任。


社 会 价 值


临潭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努力做到 “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此次案件的高效化解,不仅快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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