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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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6/10 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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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执行案件
1、 本院作出的生效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赔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3、 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 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处理的案件。
二、 申请强制执行须知
1、 必须是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内强制执行案件;
2、 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 本院的判决、调解、裁定已经生效,高级法院二审后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仲裁、公证机关的仲裁、公证文书且已证明送达。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并在申请执行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暂缓立案;但可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以保障其申请执行的期限及权利,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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