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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19/8/14 9:57: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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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确有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6、依法审判由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依法审理减刑和假释案件 。

 9、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 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

    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组织汇总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综合指导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11、 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州外省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统一领导全州法院执行工作。

    12、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受理赔偿案件 。

    13、 对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州主管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 负责本院并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监察工作。

    15、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枪支弹药。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完法、法律。

    17、管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直属的社会团体。

 18、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9、承办其它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州法院设17个内设机构,设有政治部、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支队、立案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技术处、翻译科17个庭室,机关党总支下设四个党支部。人员编制84人。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4,833.58万元,支出总计4,833.58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175.67万元、增长-3.51%,支出增加-175.67万元、增长-3.50%,主要原因是2018年中有4名干警退休。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4,538.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52.78万元,占51.85%;其他收入2,185.30万元,占48.15%。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3,140.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49.79万元,占71.63%;项目支出890.91万元,占28.37%;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692.88万元,较上年增加1,397.37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工程未完工,部分工程款未付。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352.7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63.45万元,增长-31.13%。主要原因是2018年上划,部分资金由州财政保障。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23.09万元,增长53.81%。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229.3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164.00万元,增长-49.26%。主要原因是州法院“智慧法院”建设资金1240万元,由同级财政保障。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99.66万元,增长45.74%。主要原因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6.80万元,占2.1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6.80万元,主要原因是对个人补助如科学发展观奖金增加;公共安全支出1,913.98万元,占85.8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03.18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07.05万元,占4.8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1.15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划转地方社保机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2.86万元,占3.7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8.67万元,占3.5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1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调出退休5人,增加1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34.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34.29万元,较上年增加217.5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津补贴标准提高。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400.44万元,较上年增加-1,626.22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项目支出未单独列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42.03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08万元,主要原因是从严控制车辆较上年支出数增加4.39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量增加。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5.11万元,主要是用于院领导到德国学习法治管理先进经验,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11万元,主要原因是院领导到德国学习法治管理先进经验。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6.37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部门出差,执法执勤用车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3万元,主要原因是原因是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合理安排车辆运行,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27万元,从严控制、合理安排车辆运行。

公务接待费0.5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及天津高院领导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45万元,主要原因是从严控制该项费用的的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55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无公务接待支出费用。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1个团组,1人;公务车保有量为12辆;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60人,其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1.6元,车均维护费3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00.4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1,626.22万元,增长-80.2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上年项目支出未单独列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71.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71.16万元。主要用于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本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注:以上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附: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表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本级).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