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曲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水务投资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的砂石料买卖合同纠纷,通过释法说理与灵活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又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案情回顾】 盖章不认账引纠纷 司法调解破僵局
原告某水务投资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约定了砂石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付款、违约条款。后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却以“仅在合同盖章,非实际使用砂石料方”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46029元货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与案件受理费。

案件办理中,法官针对被告“盖章不担责”的错误认知,重点解读《民法典》关于法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效力的规定,明确“公司公章代表法人意志,盖章即需对合同义务负责”。在法官多轮释法与沟通下,被告主动提供实际使用人严某联系方式,并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被告分三期付清全部货款,承担部分律师费;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双方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纠纷化解】 多维赋能市场主体 留存合作空间
保障权益,稳定经营根基。原告足额收回货款,避免资金占用影响业务周转;被告通过协商履行义务,规避了“拒不履约”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强制执行等风险,守住企业商业信誉。
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率。企业间共担纠纷解决成本,减少了额外利息、违约金支出,且避免了漫长诉讼、执行对时间、人力的消耗,让企业得以专注核心经营。
修复关系,预留合作可能。本案的办理未以“一判了之”激化矛盾,而是在互谅互让中达成和解,为双方企业后续基于信任重启业务合作创造了条件。
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官针对企业常见的法律误区,主动、精准解读核心法律条款,纠正企业认知偏差,从根源上破除其侥幸心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摒弃“重判决、轻调解”倾向,以“化解矛盾、减少企业诉累”为目标,通过多轮沟通协调付款方案、费用分担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好还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实际,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为债务人预留合理履行期限,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本案的成功处理,向市场传递了“签约即履约、盖章需担责”的明确信号,强化了契约精神,同时体现了司法“法理与情理兼顾”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路径,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舟曲县法院将以本案为示范,持续深化司法服务,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一是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买卖合同、劳动用工等高频纠纷,提供精准法律宣讲与风险提示;二是健全涉企纠纷快速调解机制,联合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搭建多元解纷平台,提升纠纷化解效率;三是强化涉企案件履行跟踪,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定期回访,保障协议实际履行,切实以司法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保驾护航,筑牢营商环境“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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