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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甘南中院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1/10/28 9:51: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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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商家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导致侵权事实发生,给商标持有人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随着国家对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商标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公司或自然人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近年来,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着力在侵权事实查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侵权救济及时有效等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赔偿费用认定标准,全面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费用。在确定赔偿损害数额的同时,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震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021年,甘南中院受理三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分别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作市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东二路华联超市、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潭县旧城世纪华联食品零售超市、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夏河县夏原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了解,上述三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该侵犯商标权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后,多次通过电话和视频通话等方式积极与原告及各被告进行沟通联系,充分听取各方诉讼意见,了解各方利益核心与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被告释法说理,促成双方逐步形成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并现场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各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当场赔偿原告损失。其中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作市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东二路华联超市、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潭县旧城世纪华联食品零售超市侵害商标权两案庭外和解后,原告主动撤诉;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夏河县夏原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引导和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合法”的核心理念,有效遏制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