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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法院智慧战“疫” |“云上法庭”硬核上线 线上办案抗击疫情

来源:甘南中院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1/11/9 9:26: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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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甘南中院及夏河、合作、碌曲、卓尼法院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全面启动“线上”办案模式。经与当事人沟通同意,运用信息化手段调整原定开庭安排,将面对面的法庭现场开庭、听证转为互联网线上进行,以避免诉讼参与人聚集流动,落实干警及诉讼参与人的防疫安全,也满足了群众的诉讼需求,实现了疫情防控工作与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甘南中院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群众诉讼,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10月28日,甘南中院第三科技法庭内,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通过“云上法庭”在线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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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官、书记员、当事人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在互联网审判系统“上线”。法官按照开庭流程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当事人实时查看笔录、庭审现场,并在线上发表观点,除了空间发生变化,这场庭审的所有程序并无任何不同。整个庭审程序规范,对话内容及时传达,画面清晰流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线核对庭审笔录,并通过电子签名予以确认。整个庭审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庭审活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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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法院

10月29日,随着主审法官敲响法槌,夏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开庭,一场特别的刑事庭审开始了。庭审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戴着口罩端坐其位,公诉人和被告人席位却是空着的。这是夏河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展的一起刑事案件“云间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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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国道316线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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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降低聚集传播风险,夏河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在法官的主持下,实现了刑事案件“云间庭审”。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通过视频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规范,视频画面和音质清晰流畅。经庭审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

合作市法院

11月1日,合作市人民法院采用“云开庭”的方式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8月,马某、马某某二被告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遂向原告敏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的利息后再无还款,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合作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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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当事人一直担心案件会因为疫情防控而延期,合作市法院便积极提出互联网庭审的方案,在与双方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和检查好网络设备后,网上开庭按期开始。“云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举证、质证、辩论阶段有序进行,及时完成了庭审活动。依托网上办案平台,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便捷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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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法院

11月5日,碌曲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一起一方当事人在外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在线调解。

由于突发疫情,考虑到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会有交叉感染的风险,拖延案件审理又会给审判工作拖后腿,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碌曲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线上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调解,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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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虽身处不同地方,但各自手持手机,以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调解。通过手机屏幕核实当事人身份。当事人通过视频陈述事实与理由、发表调解意见,通过网络现场核对电子笔录并进行了确认,最终使得案件顺利调解。

卓尼县法院

近日,卓尼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团队借助微信视频的便捷优势,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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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原告马某与案外人朱某达成砂石料买卖协议,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朱某将该笔欠款15000元交付给被告陈某(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委托被告转交给原告。被告在接受了案外人朱某委托转交给原告的15000元后,并没有将这笔款项转交给原告,而是直接占为己有。调解人员通过电话了解到原告不在卓尼县,且被告刚从外地归来居家隔离。考虑到受当前疫情的影响,双方无法面对面进行调解,决定利用电话沟通、微信联络的方式进行“隔空调解”。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视频方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承诺11月10日前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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