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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法院动态】网络发言需谨慎 侵犯名誉需担责

来源:合作市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1/12/8 15:05: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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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因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三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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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培训机构与被告包某等三人签订了公考培训合同,培训期满,三被告未如愿考取,双方在退还保证金问题上发生分歧,沟通无果后,三被告便在培训机构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并配有培训机构法人照片,双方矛盾升级。后原告以其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合作市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及时进行调解,法官耐心与三被告交流,从法律、社会价值的角度去沟通,指出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经过调解,三被告同意在原、被告共有的微信群里公开道歉并每人赔偿800元,双方圆满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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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教育机构和被告因退费发生争议,但被告三人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这一公共交流平台中对原告机构发表不当言论,其行为已经超出合理限度,降低了培训机构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合作市人民法院提醒大家,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大家应合法合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记不要用违法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