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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牵动“大”民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甘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4/6/26 16:31: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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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类案件涉案标的虽小,但涉及主体较多,纠纷存在已久,备受群众关注。近日,甘南中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成功化解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甲某拖欠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甲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097.52元。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虽然案件诉讼标的不大,但事关物业公司和业主切身利益,本案对其他同类型的案件亦具有参考、借鉴意义,调解更有利于息诉止纷,使物业公司和业主回到彼此相互理解的良性状态。在理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对双方争议问题逐一解答,最终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甲某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向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

此案是甘南中院小案件办理助力社会治理大格局的生动司法实践。甘南中院始终坚持民生无小事,以“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案结事了”为追求目标,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民生,彰显司法为民温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