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合作领域,意外事故发生后责任的界定与承担,常常成为双方矛盾冲突的核心。6月30日,舟曲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以柔性司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11月3日,原告王某某受被告杨某某雇佣,在迭部县电尕镇哇巴路日月福居楼房粉刷工程中从事刮腻子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坠落。当日,经迭部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其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明显肿胀。后续检查发现,王某某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损伤,并于2025年2月20日在兰大二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1509 元。因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某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被告杨某某辩称,王某某受伤后经检查未发现骨折等严重伤情,且带薪休息五天后主动复工,之后又自行承包其他粉刷工程,不排除在其他工地二次受伤的可能,同时王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右膝盖伤情与其工地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加之自己已在事发后尽到治疗救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事实 释法明理
法官组织双方仔细核对事发经过、住院费发票等证据,并依据《民法典》第1192 条,向杨某某详细阐释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划分,同时明确指出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换位思考 平衡利益
法官结合王某某受伤后家庭面临的困境,以及杨某某作为个体雇主的实际经济能力,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一方面向杨某某说明若案件进入判决执行程序,可能面临更高的履行成本;另一方面向王某某释明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鼓励双方互谅互让、共寻解决之道。
当场核算 促成和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经济帮助金 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舟曲县人民法院践行“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通过释法析理与情理结合的调解方式,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
舟曲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司法调解传递法治温度,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矛盾纠纷,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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