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潭县人民法院王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27日19时20分许,被告闫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临潭县王旗镇某村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刮撞坐在田地边的原告芦某某,致使原告受伤。经临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闫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芦某某无责任”。事故造成芦某某身体损伤,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 10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50日。双方就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情绪对立。被告认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并多次到原告家中看望,拒不认可部分赔偿项目。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标准、责任比例等法律适用问题争执不下,矛盾一度激化。
庭审结束以后,承办法官再次梳理案情后认为,尽管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但若径行判决,可能加剧双方对立,且执行环节存在风险。为实现“实质解纷”,承办法官及法庭干警决定再次以调解为突破口,向双方释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计算标准,明确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并逐项核对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剔除不合理诉求,确保调解方案于法有据。
调解过程及结果
针对原告的抵触心理,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告知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风险;另一方面,转达原告的合理诉求。同时,向原告说明被告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无法赔偿,引导其换位思考。经过多次磋商双方答应调解,由于原告在外地,无法到法庭进行调解,法官决定利用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并提出“降低赔偿总额、缩短履行期限”的折中方案。通过法官和全庭干警的努力,原本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当庭履行5万元,剩余3万元于2026年2月份前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该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法院调解工作的温度与智慧,更彰显了法治思想在基层纠纷化解中的实践价值。
下一步, 临潭县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温情调解为抓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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